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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16:46: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浏览:87

一、       营业税

二、       个人销售房屋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七、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八、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九、       个人所得税

十、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十二、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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